股票期权杠杆 诺德价值: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4-10-31 03:59 点击次数:110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3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07]87 号文核准募集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07 年 4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
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各相关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 年
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
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此次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实质影
响,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详见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股票型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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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2024年8月30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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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绪 言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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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新
概要》及其更新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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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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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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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数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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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51%
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德货币市场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享灵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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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蓝筹
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核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大类精
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汇盈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瑞 39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兴远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惠享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安承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
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熊娟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府清源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曾任四川省化学工业厅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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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四川
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赵玫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邵海燕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现任好望角出入境咨询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经理,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京银圣地国际游戏投资(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蔡立芹女士,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曾任北京杰森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九五太
维资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弘元旭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普信恒业
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
史君艳女士,独立董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康达(成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国豫律师事务
所律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光影工场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天津听雨拾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
基因映画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工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理;北京光影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
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
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执
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影
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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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
巍女士于 1993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教师、讲师、副教授。
韩松女士,监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审计部门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瀚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景丽女士,监事,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总监。曾任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技术员,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中
心财务科科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主管,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清华控
股有限公司)资金经理、资金高级经理职务。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奇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
监、清算登记部总监,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部、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中心,2007 年 12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清算登记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清算登记部副经理等职务。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
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冯奕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学
管理学硕士。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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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梁明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
营销总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
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尚栋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工程学士、管理科学硕士。曾任华融
证券独山子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经理,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瑞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合伙
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
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
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1)现任基金经理
罗世锋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2008 年 6 月起一直任职于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研究部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务,现任研究总监。罗世锋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罗世锋先生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诺德周期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至今担任诺德价值发现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邹翔先生,2007 年 4 月 19 日至 2008 年 5 月 22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学东先生,2008 年 5 月 22 日至 2009 年 6 月 9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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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奇雷先生,2008 年 5 月 22 日至 2010 年 4 月 1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珠女士,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29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志伟先生,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8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洋先生,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
监罗世锋先生及债券投资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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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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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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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基金管理实体,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以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稽
核部,合规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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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
个方面:
(1)决策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2)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监督系统由监事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合规稽核
部组成。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在实施风险控制时主要以业务流程为主导,按环境建立、风险识别、风
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的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等六
个步骤进行。
(1)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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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估计和预测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损失,应采用定性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
种手段和制度,化解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风险控制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风险控制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对认为风险控制有缺陷的部门进行重点稽核。对任何不符合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人应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行
分析、监督和评估;对内部风险控制过程中各种措施的实施效果、工作人员的表
现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和报告,以提高风险控制的有
效性。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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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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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网址:www.nuode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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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顾俊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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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基金字「2007」87 号)文件批准,自 2007 年 4 月 16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截至 2007 年 4 月 16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 15,076,379,311.90 元人民币, 按照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 80 亿元规模上限的规定,本基金部分确
认的比例为 53.063138%,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为 7,999,999,938.56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55,206 户,经比例配售后的有效确认的认购金额
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7,906,975,443.12 元,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折合为 7,906,975,443.12 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4 月 19 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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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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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单
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基金交易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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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天 1.5%
大于等于 7 天小于 1 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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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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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持有人利益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净值。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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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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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
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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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
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处于上升周期的行业,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
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基于对全球经济的增长、
中国经济的产业布局、上市公司质地、投资风险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重视行业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强调对上市
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在充分挖掘企业的投
资价值基础上,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重视自上而下的逻辑梳理,通过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
性发展趋势的研究,把握全球以及中国宏观主题的变迁,从而了解中国产业演进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的趋势,寻找到中长期发展趋势良好的行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全球化、工业
深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将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四大主题,将这四大主题贯
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优势行业的长期增长点。
本基金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的结合,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
选体系,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业务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
司。对于密切跟踪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在对财务报表进行深入考查的同时,还特
别强调实地考察,了解各级管理人员,访问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此外,还
注重预期的投资收益相对于投资风险的适度匹配。
诺德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
主 题 产 业
深入挖掘企业价值
? 消费和服务行业:
? 全球化:资源重估 ?注重品牌和渠道
? 工业化:产业升级 ? 制造类行业:
? 城市化:消费升级 诺德价值优势基金
?技术创新和转移定价
? 人民币升值:非贸易品 ? 资源类行业:
?注重稀缺性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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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诺德•安博特(Lord Abbett)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
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股票分析系统、组合
配置模型、风险管理模型等,并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征,做出相应调整,
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
素、微观因素等多层次,最终落实到股票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本基金将定
期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发展进行回顾和分析,对未来经济运行趋势做出预期判
断,综合评价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股票、债券市场的影响。本基金还要考查国
家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财政政策等对未来证券市场的影响。在微观角度,本基
金将跟踪分析各个行业景气、所处的产业周期、市场发展前景、产业链上的价值
创造等等,结合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投资主题,寻找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行业。
本基金同时对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
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全面评估企业的投资价
值。最后,本基金结合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来判断货币环境、市场资金的变化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资产配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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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 宏观经济因素
• 美国 • GDP/CPI前景
• 欧洲 • 利率水平
• 日本 • 汇率 正面
多配置股票资产
•大宗商品 • 财政政策
• 资本和贸易流
• 资本市场改革
• 政治改革
• 公司治理
政策因素 中性
• 货币政策 市场因素
保持战略性资产配置
• 汇率政策 • P/B
• 财政政策 • P/E
微观因素 • P/Cash
• 盈利状况 • 交易活跃度
• 行业发展
资金供求因素 负面
少配置股票资产
• 货币环境
• 市场资金
本基金将奉行“双优势”的股票投资策略,即对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个股给予
超额配置。优势行业中的优势公司,将会表现出持续的高增长性,需要给以较高
的估值水平。在研究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对各个行业进行排序,从周期特征、成
长潜力、竞争优势、产业组织特征、估值水平、投资风险等多个方面进行打分,
从而找到具有明显相对优势的行业。对于行业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的行业研究
员将进行持续跟踪研究,从管理层素质、业务发展模式、财务质量、成长前景、
估值水平、流动性等多个方面进行打分,从而找到具有明显相对优势的上市公司。
如下图所示:双优势的品种一般落在第 I 象限,本基金将对此品种持续跟踪,
在投资组合的配置中给予最高级别的比重。对于一般行业中的优势公司,即落在
第 II 象限的公司,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配置;较差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在第
III 象限的公司,本基金更关注其市场转型的机会;较好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
在第 IV 象限的公司中,本基金更关注其选择性的机会。转型和选择的投资品种一
般给予较低的配置比重,同时会根据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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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司”的双优势评估体系
公司投资价值
高
II。 适当配置 I。超额配置
低 高
行业投资价值
III。 转型 IV。 交易
低
(1)“自上而下”选择优势行业
在选择行业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即基于全球以及中
国宏观主题的变迁来把握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而挖掘长期收益的行业。首先需
要立足于全球视野,进行研究经济运行的趋势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然后考察不同
类别行业的投资价值,重点分析行业景气程度、所处产业周期阶段、市场发展前
景、产业链上的价值创造等等。在将宏观与行业研究结合上,本基金管理人紧扣
未来投资主题,主要是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四大主题。
自上而下选择优势行业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宏观经济分析
未来经济运行趋势,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股票、债券市场的影响
不同类别行业的投资价值分析
行业景气、所处的产业周期、市场发展前景、产业链上的价值创造 自
上
宏观特征变迁及产业演进趋势
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
而
下
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行业
全球化
全球化推动全球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加快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使得
基金管理人必须站在国际化估值的角度评估中国的上市公司。从全球定价和资源
价值角度,具有明显稀缺性的部分中国资源性行业存在被低估的可能;从全球布
局和中国制造角度,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和消费市场优势的汽车、化工、医药制
造、通信设备等行业的竞争力将逐步增强;从中国定价和中国特色角度,一些政
府垄断行业(银行、基础设施、传媒等)和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消费品(白酒、
黄酒、茶叶),将是外资参与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首选领域。
工业深化
中国经济正在经历着工业深化,这将是较为漫长的过程。工业深化的过程,
使得中国经济具有周期加成长的双重特征,对待周期性行业应当考虑一定的成长
特性。首先,工业深化的过程表现在产业的升级,制造业从高能耗、低技术密集
向低能耗、高技术密集转变,节能设备、数控机床、信息技术等产业将面临较大
机会。其次,在工业深化的过程中,生产型服务业也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物流、
金融、商业地产、机场、港口等行业将面临强劲而持续的增长。
城市化
中国经济的城市化具体表现为内地经济的快速成长和新农村建设的高潮迭
起,因此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面临持续的需求,水泥、工程机械、建设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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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等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城市化所带来的消费升级,不仅使
得耐用消费品行业(如汽车、消费类电子、品牌服饰)迎来高速增长,而且使得
日常消费品行业(如食品、饮料、农产品)面临更大发展机遇。
人民币升值
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以及不断增长的贸易顺差,使得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
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也存在众多价值发现机会。特别在非贸易品领域,房地
产、金融、零售、物流等行业优势将逐步显现。同时人民币升值使得出口导向型
企业更加重视国内市场的开发,进口替代型生产企业增长将会加速。
(2)“自下而上”选择优势企业
本基金还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的结合,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
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商业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
值的公司。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票池:初选股票池、优选股
票池、核心股票池。第一级过滤主要是挑选重点为符合基金投资风格的全部股票;
第二级过滤主要是对基本面定性分析考察,预测收益率的发展趋势;第三级过滤
主要是挑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来构建投资组合备选库。
自下而上选择优势公司
第三级过滤:挑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来构建投资组合备选库
?基本面有持续正向发展的预期,有极大升值的合理因素
第一级过滤
核心股票池 ?与投资目标的管理层必须有面对面地接触和考察
?定性分析的结论得到定量分析(估值指标和估值模型)的确认
?预期的投资收益相对于投资基准的风险适度
第二级过滤: 对基本面定性分析考察,预测收益率的发展趋势 自
?实地考察公司,了解各级管理人员,访问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 下
优选股票池 ?选出有坚实良好商业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司
?研究发现和确认可能导致公司股价极大升值,并且与公司、行业、或经济 而
环境有关的事件或因素
上
第一级过滤: 重点为符合基金投资风格的全部公司
? 主要应用定量模型筛选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及价值暂时被市场低估的公司;价
初选股票池 值分析的结果应与对公司和市场的了解一致
? 剔除黑名单内股票,剔除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股票,剔除企业家存在严重
道德风险的股票,剔除基本面严重恶化的股票
第一,定量选择
(i)财务指标过滤
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利用净资产收益率、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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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EBIT 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率等
多个财务指标进行筛选。在筛选过程中,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不同财务特性,本基
金将根据中信标普 GICS 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部进行筛选。
(ii)估值指标过滤
在财务指标的筛选基础上,本基金还需要借助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进行进一
步的筛选。这些指标分别是 PE、PB、PS、PEG、EV/EBITDA 等,考虑到不同行
业的不同财务特性,本基金将根据中信标普 GICS 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
部进行筛选。对于重点股票,本基金将逐步建立财务模型,并用 EVA、DCF 等方
法进行深入地定量研究,从而发现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第二,定性选择
能够进入核心股票池的股票必须是研究员反复研究、实地考查并持续跟踪的
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必须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激励比较充分、财务透明,资产
质量完好,处于上升周期行业等特点,分析师或基金经理与投资目标的管理层必
须若干次有面对面地接触和考察。定性的分析实际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是本
基金精选个股的重要程序,本基金从五个方面综合评价上市公司的品质:
(i)合理的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是企业运营成功的首要条件
只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的增长经营模式才是富有生机的盈利模式,本基金对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分析强调与四大投资主题关联性,关联性越高、越多的行业
越有潜在机会。具有潜在机会的企业一般处于成长较快的行业当中,有价值的企
业在成长行业中可以获得溢价。此外,本基金重视企业在产业链中具有较强的议
价能力,对上游和下游的垄断定价是产业布局的核心。
(ii)诚信可靠、积极进取的管理层是企业成功的关键
管理层是企业的生命线,管理层是公司战略的执行者,持续高速增长的实现
者。本基金重视诚信踏实在管理层的人格魅力上的体现,具有较好品德和事业心
的管理层才能领导好企业。与此同时,管理层的进取心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发展速
度更快一些,而且还可能在关键时刻带领企业走出困境。
(iii)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经营持续的保证
本基金强调上市公司良好的内控制度是保证股东利益的关键,上市公司的股
东、董事会、管理层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制约体系,以减少机会主义的存在。同
时,本基金更强调必要的管理层激励计划是提升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在全流通背
景下,管理层激励计划有利于使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更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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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持续领先、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价值的源泉
核心竞争力来自于企业在行业内的垄断优势,比如围绕资源的垄断优势(矿
产、土地、机场、港口、百货等),或者政府高度规制下的垄断优势(电信、金融、
国防、电力等)。核心竞争力还来自于企业在市场上良好的品牌和渠道,在日常消
费品和耐用消费品领域,食品、酒精饮料、中药、汽车、家电、服装等行业更可
能具备良好的品牌和渠道。除此之外,在化工、机械、IT 等行业,有较高壁垒和
创新优势的企业可获得较高的溢价空间。
(v)可复制的盈利模式及其广阔的市场空间保证企业持续成长性
上市公司必须具有清晰健康的盈利模式才具有可扩张性。这种扩张力实际上
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扩张,体现在垄断优势的扩张、品牌和渠道优势的扩张或者
自主创新优势的扩张。比如,自然资源储备异常丰富的公司具有较强的扩张性,
政府支持力度越大的公司能在扩张中占有先机;渠道根深蒂固是品牌扩张的基础,
品牌管理能力在扩张中保证正向效应;在周期高峰时,新产品开发优势企业价值
凸现,在周期低谷时,成本控制优势企业价值凸现。
除股票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可转债、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及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在投资上保持必要的灵活
性和运作空间,以更好控制风险、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当股票市场风险显
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投资,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可转债,积极把握低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
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
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
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
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
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
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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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基金风险控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
一致后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基金管理人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
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票仓位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
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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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9)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
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
(3)、
(4)、
(5)、
(7)、
(8)、
(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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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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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849,453,405.04 92.22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90,389,092.78 84.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873,457.35 6.6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601,340.66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137,386.00 1.3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52,128.25 0.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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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1,849,453,405.04 92.5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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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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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较基准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
准差④
③
日至 2024 年 -12.40% 1.25% 1.57% 0.72% -13.97% 0.53%
日至 2023 年 -21.64% 1.02% -8.40% 0.68% -13.24% 0.34%
日至 2022 年 -18.43% 1.55% -16.86% 1.03% -1.57% 0.52%
日至 2021 年 6.00% 1.66% -3.12% 0.94% 9.12%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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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2020 年
日至 2019 年 27.22% 1.22% 29.43% 1.00% -2.21% 0.22%
日至 2018 年 -22.48% 1.54% -19.66% 1.07% -2.82% 0.47%
日至 2017 年 41.84% 0.84% 17.32% 0.51% 24.52% 0.33%
日至 2016 年 -10.55% 1.49% -8.16% 1.12% -2.39% 0.37%
日至 2015 年 43.45% 2.59% 6.98% 1.99% 36.47% 0.60%
日至 2014 年 21.53% 0.97% 41.16% 0.97% -19.63% 0.00%
日至 2013 年 2.44% 1.06% -5.30% 1.11% 7.74% -0.05%
日至 2012 年 4.31% 1.01% 7.04% 1.02% -2.73% -0.01%
日至 2011 年 -20.88% 1.10% -19.67% 1.04% -1.21% 0.06%
日至 2010 年 -2.04% 1.37% -9.12% 1.26% 7.08% 0.11%
日至 2009 年 61.82% 1.72% 73.60% 1.64% -11.78% 0.08%
-56.61% 2.29% -56.18% 2.44% -0.43% -0.15%
日至 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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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19 日,图示时间段为 2007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间自 2007 年 4 月 19 日至 2007 年 10 月 18 日,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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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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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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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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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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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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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的;
价值时;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家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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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的 60%;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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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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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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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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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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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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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月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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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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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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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开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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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将股票变成现金方面存在的潜在困难而造成
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不改变当前股价的前提下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完成
大量交易的可能性方面存在的风险。和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流动性系统风
险比例占比仍然较高,因此该特点决定了波动率也较高,随着目前市场政策的完
善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得到投资者青睐程度的提升,流动性系统性风险呈显著
下降的趋势,为投资者通过组合投资把流动性风险的分散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可行
性。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对
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链
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他
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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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定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
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价值型投资相对倚重于对于价值
低估型投资品种的发现和挖掘,在特定的市场时期,可能存在着市场估值偏高,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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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
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
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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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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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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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用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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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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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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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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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价格;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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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起诉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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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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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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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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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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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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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
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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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
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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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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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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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存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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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9)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
金资产比例 0-35%;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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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3)、(4)、(5)、
(7)、(8)、(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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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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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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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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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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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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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
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服务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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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对账单服务方式。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service@nuodefund.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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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985121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客户投诉电话:021-68985155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站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站
资)、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站
告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 站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
、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闭
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微信交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站
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站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站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站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转 站
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站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蚂蚁(杭州)基金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销售有限公司转换业务费率优惠 站
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站
公告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坤元基金销售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站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站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转
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站
概要更新提示性公告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站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变更的公告 站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 互联网网站
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报、指定互联
网网站
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国信嘉利基金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站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站
公告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公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站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 站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四大报、指定互联网网
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站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注: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招募说明书置备于
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日期融资变动融资余额9月23日799.38万8.30亿9月20日-235.76万8.22亿9月19日-338.70万8.24亿9月18日-117.95万8.28亿9月13日-592.96万8.29亿
日期融资变动融资余额9月23日-94.36万3.42亿9月20日44.47万3.43亿9月19日-514.09万3.43亿9月18日4.82万3.48亿9月13日-430.60万3.48亿股票期权杠杆